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
关于支持台州商人创业创新促进台州发展的若干意见
台市委发〔2012〕101号
为深入贯彻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浙委〔2011〕119 号)精神,推动台州商人创业创新,引导在外台州商人回归创业,实现市外台州与本土台州经济互动,提高台州参与区域竞争与合作发展的水平,促进台州经济转型升级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推动在外台州商人回归创业
(一)突出回归创业重点。鼓励和支持台州商人回归积极参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,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,发展总部经济。积极参与发展现代金融、现代商贸、现代物流和文化创意产业,优化发展旅游业,提升发展现代农业。积极参与台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,重大产业项目,重大城市建设项目,以及山区综合开发项目、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项目、新农村建设和民生项目建设。
(二)建设回归创业平台。各县市区集聚区和开发区原则上要规划建设回归投资创业园区。政府网站设立“回归创业工程”专栏,开通回归创业热线,各级领导亲自联系在外台州商人,开展走访活动,宣传投资环境,推介招商项目,鼓励其回乡投资兴业。制定异地台州商会委托招商实施办法,建设异地商会招商引资平台。
(三)推动回归资金参与资本运营。制定出台股权投资机构的扶持政策,扩大政府创投引导基金规模,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台州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公司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,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台州,将台州打造成浙商资本回归和投资机构集聚的“高地”。建设民间资本创业投资服务中心,推动技术、创业团队和民间资本、风险资本的有效对接。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,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,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9〕87号)的,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%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;当年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。
[更多内容请点击标题下方的“立即下载”下载后阅读]
|